法院发现,银行提供了小霞签署贷款合同时出示的结婚证复印件,但小霞和小泉并未出庭,也未提供证据。根据现有证据,法院裁定,有关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购买汽车用于日常旅行则属于家庭生活的正常支出范围。如果小霞和小全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陈述:日常生活费用需要综合判断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所负的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需要从借贷的目的、支出的必要性和适宜性来综合判断。为了维持家庭日常必需的消费,与债务人家庭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家庭日常需要所承担的债务。此外,逃避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诉讼,放弃诉讼权利的,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